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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处理两案,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嵩明法院  发布时间:2014-01-03 09:33: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嵩明法院刑庭审结一起由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控诉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的案件。 

本院刑庭在审理案件中,经了解发现本案中另一被害人普某某在本院民二庭提起对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关于健康权的民事诉讼。此案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系典型的民间纠纷。为最大限度的化解原被告双方的矛盾,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刑庭审判人员多次约谈原被告双方,向原被告双方说明利害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并愿意合并调解自诉与民事诉讼案件。经过审判人员的不断努力协调,原被告双方就自诉案件及民事诉讼案件达成调解,最终被告人对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和民事诉讼原告人普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自诉人兼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撤回了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起诉,同时民事诉讼原告人普某某也在本院民二庭撤回了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起诉。

本案及民事诉讼案件部分通过刑庭审判人员的努力,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最大程度上化解了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一举多得。

 

 

 

责任编辑:魏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