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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良知 道德 公正 廉洁”演讲稿汇编
作者:魏文静  发布时间:2014-04-09 14:10:52 打印 字号: | |
2014年4月4日下午,昆明中院组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党课学习暨“良知道德公正廉洁”演讲活动。党组书记、罗朝峰院长以“党建带队建,全面提升法院队伍素质,确保公正司法”主题为全院干警讲授了一堂深入浅出、结合实际的党课。党课结束后,我院张锐、朱峥、杨晶、袁晓光四位法官分别以“良知、道德、公正、廉洁”为主题并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作了精彩的演讲。现将他们的演讲稿汇编如下:
 
恪守司法良知必须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发言稿)张锐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
首先很感谢院党组能为我们法官干警的交流构建这样的平台,让我们能充分地阐述内心的感受和想法。于我而言,能以这样一种方式和各位老师、同仁进行交流、学习也感到十分的荣幸。藉此机会,我想谈一谈我最近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良知、道德、公正、廉洁”专项活动中的一些学习心得和体会,并围绕司法良知的问题谈几点自己的看法和认识,不当之处,还请各位领导、老师和同仁批评指正。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恪守司法良知必须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一、对“良知”和“司法良知”的认识
在谈及法官司法良知时,应先对什么是良知有所了解。我国明代哲学家王阳明认为:良知包括三重涵义,一是是非之心,二是天理,三是明德。王阳明的“良知”学说,是主体自觉的道德意识,是社会的客观道德义务经过道德规范从他律转化为自律的结果。目前,我国主流学说认为,良知是情感与理性的统一,是每个人应具有的辨别是非、善恶的理性能力,这种能力是建立在内在的道德情感之上的,也是在同外部事物接触的过程中实现的。总之,良知的产生源自于人性的不完善,是人的本性的自我立法,是建立在对世俗人情深刻把握和对人性深入洞察基础上,对人们生活中普遍认可的“常识、常理、常情”的一种认同,是人们对生活的经验和反思而产生的一种是非、善恶的理性判断。
相较于良知而言,司法良知并不是每个人天生就具有的,而是要通过一定的社会行为模型进行示范和引导,是一个漫长的人性与制度互动的进化过程。总之,司法良知是基于法官对法律规则正当性、合法性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对所经历的法律生活的反思而产生的理性判断。法官的司法活动自始自终都贯穿着道义责任,从尊重群众的诉讼权利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体现出法官对是非、正邪、善恶的价值取向。法官肩负着主持公道和实现公平正义的职责,法官进行的一切司法行为都必须以群众的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地把握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切实通过裁判的手段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可以这么说,如果一个法官所具有的优秀品格是一副完美的图画,那么司法良知就是这幅图画中最基础的底色。
当然,一切事物都有其有两面性。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一些不良风气、不正之风甚至消极腐败的思想或多或少对法官队伍也造成了消极的影响,甚至使个别法官内心的司法良知缺失。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学者型、专家型法官的落马,更揭示了只一味追求司法职业化并不能必然带来司法公正的道理。这些被誉为“司法精英”的“专家型人才”,利用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及技术,打着依法办案的旗号借机大肆索贿受贿,获取非法利益,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法院的形象,严重背离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二、对司法良知重要性的认识
如何认识司法良知的重要性?我觉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司法良知是司法公正的人性基础。古语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最终还是要依靠法官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良知决定着法官对待司法的态度。法官只有具有司法良知,才能够凭借对法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识与理解,以及自己的人生阅历、法律经验和自我反思,主动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体会他们的感受,理解他们的难处,进而对案件的是非善恶做出正确的判断并积极主动地维护司法公正。所以说,司法良知是司法公正的人性基础,也是法官忠实于司法职业的一种道德品质。
其次,司法良知是司法权力的内在制约。司法权力直接决定着生杀予夺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有丝毫的麻痹与放纵。美国法学家斯坦因说:“良知不是法律,而是自我立法,是人的本性的自我立法”。司法良知的价值就在于培养法官的公正司法信念和自觉意识,强调法官职业道德、司法情感和社会责任,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强化法官审慎运用司法权力的意识。
第三,司法良知是司法智慧的重要体现。司法良知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只有融汇在具体的司法运作当中,与司法技术理性相互作用,才能推动司法目的的有效实现。法官司法活动不是简单的适用法律,机械地就案办案的过程。法官职业的特点要求法官不仅要能够准确的理解、正确的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裁判,更要能通过案件审判释法析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排解纠纷。以自己的智慧和法律素养,将法律精神融化于案件事实之中,进而发展法律才真正体现了司法的智慧,也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可以说,一个优秀的司法裁判结果是法律规则和司法良知相互发挥作用的产物。
三、对不断提升自我修养,恪守司法良知的几点认识
第一,要始终保持一颗善良的心,滋养司法良知。综观古今中外杰出的法官,绝不是一个个冷酷无情、专横臆断的判官,而是法、理、情并重的司法良善者。“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这是长辈的谆谆教导,也是我多年的坚持。法律是冰冷的,但法官却应该是温暖的。诉到法院的每一件案件,当事人的内心都寄托着一份对公平正义的期盼,有的甚至是唯一的希望。对此,法官应以最真诚善良的情感和耐心细致的工作去对待当事人,努力尝试从他们的角度去分析案件,不断寻求情、理、法的最佳结合点,不仅让他们在司法的过程中感受到案件裁判的公正,也真切地体会到裁判过程中法律应有的人文关怀,从而让他们从内心深处产生对司法的认同和信任。
第二,要经常保持对职业的反思、反省。法官司法良知的养成和坚守并非一时一事,需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成熟的稳定的法官人格。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对自己的人生阅历进行沉淀、法律经验予以总结,并不断地反思、反省,真正地提高法律素养、完善法官人格。当法官人格形成,法官也才能地感受到这一职业所具有的真正涵义,也才能将对司法良知的感性认识,具体落实到司法实践中,达到“知行合一”。这也是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总要求对我们法官职业提出的历史使命。
第三,要有效克服职业倦怠、消极等不良情绪。日复一日地重复同一项工作,疲惫、烦躁会逐渐占据我们的内心,久而久之就会不可避免产生职业倦怠。这是一种消极的心态和情绪。如果在工作中无意识地流露出来,不仅会引发当事人的无端猜疑,还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甚至可能会损害法院、法官的司法形象和司法的公信力。心态是一种选择,作为一名法官,要克服职业倦怠,不仅需要良好的心态,更需要智慧。刘墉说过:“你可以一辈子不登山,但你心中一定要有一座山,他可以使你有一个奋斗的方向,它使你在任何时候抬起头都能看到希望”。当我们疲惫和倦怠的时候,不妨抬头望望星空,仰望一下心中那座山,它会重新点燃我们的工作激情,激发我们向上攀登的斗志。”
第四,要自觉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内化于心的司法良知最终还是需要通过具体的个案才能得以外化和呈现。因此,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高低就显得十分的重要。再加之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值愈来愈高,使得一线的审判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处理案件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化解矛盾的综合能力。这也促使我必须加强学习,不断地围绕院党组的要求,着力提升“六个方面”的能力,努力使自己更具有大局意识、底线意识和适用法律、化解矛盾的能力,切实有效地履行好法官应有的职责。
总之,恪守司法良知是法律实践和法律素养相互作用的结果。法官法律实践的增加、法律素养的提升有助于增强其法官职业的自豪感和使命感,加深对公平、正义、人权等价值观念的认识,促使其对法官良知的发掘和反省;法官倾听良知呼唤,发掘和反省良知的力度越大,越有利于增进法官对于法律知识学习及法律理论研究的积极性,越有助于促使其参与法律实践,有助于提升其在法律方面的素养。法官在司法良知的驱使下,才能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护法品格,才能带动内心的严格自律,去积极应对纷繁复杂的案件,并在处理纠纷和化解矛盾的过程中获得强烈的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
 
 
恪守法官职业道德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朱峥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纳入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是对司法工作目的及意义的再确认。司法公正是法律的生命和灵魂,为了更有效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成为现代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抓手。无论处在何种社会形态,也不论是在人类社会的哪一个发展时期,法官都是当时社会中公众对正义期许的“代言人”,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象征。德国法社会学家爱尔利希说:“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只有具备高尚道德操守的法官,才能公正、高效、文明、审慎地处理每一件案件,使审判职能作用得到高效发挥,其带来的正面效应必然是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得到更好的树立,社会矛盾得到依法协调,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有效维护。
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所特有的社会现象,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以善恶评价为形式,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调节人际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在中国,道德二字连用成为一个词始见于《荀子劝学》:“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谓道德之极。”荀子将“道德”赋予了较为确切的意义,即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确定的道德品质、道德境界和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中国文化中,“道德”就是讲一定社会的行为原则和规范转化为个人的品质和品德。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每个人都生活在各种道德关系中,其作用在于做出某种行为是否正当的评价,如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等等,从而规范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与交往中的行为能够符合正当的要求,并在整个社会中建立起良好的道德环境。
在封建专制社会里,统治者和思想家或许可以容许其他官吏“宽以律己”,但对司法官员的道德要求却从来都是极其严苛的。无论西周时期提出的“明德慎罚”,还是《尚书·吕刑》中的“哀敬折狱“、“咸庶中正”、“有德惟刑”,都要求司法官员应以怜悯谨慎之心指引审判,具有仁慈、宽厚、中正、不贪等高尚的品行道德。孔子在担任鲁司寇时“至清廉平、赂遗不受、据法听讼、无有所阿”,堪称是坚守公正司法的职业道德典范。而《唐律疏议》则将廉洁、公正、仁厚等司法道德刑法化,司法官员违反廉洁道德收受贿赂,按律以受财枉法罪论处科刑。还有,宋代的包拯、明朝的海瑞之所以能成为经久不衰引导和抚慰社会大众心理的具象化人物,就是因为他们的道德品行已固化为社会大众的一种精神幻想和道德寄托。道德修养是一个人自觉将社会的道德要求转变为个人道德品质的内在过程。虽然古今中外的司法官员在价值观念上往往不具有可比性,但意识形态领域却存在着一个“精华”与“糟粕”的承继和扬弃问题,就法官的思想情操、品行修养、行为准则等职业品德操守而言,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下,仍然有着比较一致的大众认同标准,那就是要求法官们做到心无旁骛、心底无私,坚持不偏不倚、公正裁判。由于法官是用法律规制社会成员和社会行为的司法者,他们最敬畏法律,也最具规则意识和自律能力,因而理所当然应最容易在内心养成道德自觉。
法官职业道德是伴随着法官职业的形成与发展及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它是调整法官这一群体内部法官之间,或法官与社会其他成员之间各个方面的行为准则与道德评价标准,主要用于指导法官履行职务行为与进行个人行为时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对具体行为进行合乎公平正义的道德评价,是一种特殊的职业道德。一方面,法官职业道德是基于法官这个职业的特殊性而产生,并且随着法官职业的发展与成熟的过程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的,是社会道德理念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法官职业道德具有明显的自身特征。另一方面,法官职业道德在形成之后,对法官在履行职责、裁判案件、维护公平正义、以及促进社会其他成员对于社会正义理念的追求与期望等方面具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有不少先哲对法官职业道德做出过总结,柏拉图认为执法者是否具有遵守法律的品德,是决定国家兴衰的因素。托马斯霍布斯认为良好法官条件是:“第一,须对自然律之公道原则有正确之了解。第二,须有富贵不能移之精神。第三,须能脱然于一切爱恶惧怒感情之影响”。卡多佐大法官就指出:“每一项道德义务都对应着一项法律义务,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但是每一项法律义务都是建立在一项道德义务之上。”
孟子云“徒法不足以自行”,现代法治建设中人的因素愈发突显和重要, 法官是法律职业群体当中最为重要的角色,因此法官的作用尤为重要,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法律职业技能的法官被视为与法律规范本身同等重要,二者如车之两轮,不可偏废。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经验也告诉我们,现代法治建设不仅需要法律这件武器,还需要使用这件武器高素质的人——法官。法官应具备的职业素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专业素养,二是道德素养。从专业素养上看,法官应当具有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丰富智慧和高超能力,其最高职业境界是成为法律家;而从道德素养上对照,法官应当拥有坚定法律信仰和超凡脱俗的人格力量,成为清正廉明、品行高尚的社会道德典范。有人评价法官时如是说:若将法律比作是一种艺术,那么这种艺术将以什么样的方式演绎就取决于法官这位“艺术家”;若将司法比作限制国家权力无限大的武器,那么法官就是拿着这个武器的人。马克思曾指出“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说“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关系的大门,……法律凭借于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学家德沃金也指出“在法律帝国里,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正是法律帝国里的王候。”可见,在众多法学家眼中,在法律王国里法官的作用至关重要。这是因为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主体,是秩序和公正最具权威的维护者,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屏障,是平衡人民和国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利益的中立裁判者,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专家。法官依靠经验规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道德良知这三样法宝,扮演着法律帝国的王侯。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官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法律实施的结果。
法官的职业使命就是要全力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律的权威,法官的职业道德正是由法官的职业使命所决定的。西方人普遍信奉亚里士多德的名言“理想的法官是公正的化身”,该名言体现了考察法官的重要条件是法官的个人道德涵养,而影响公正立场的重要因素也在于此。因此,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职业道德有严格的强制性和高度的自律性,而且与社会公众的道德要求相比,其要求显得更严格、标准更高。法官职业既具有社会规范性,也具有道德引领性。法官肩负着澄清事实、分清是非、惩恶扬善、扶危济困和定分止争的社会公共责任,他们是社会真善美的发现者、追求者和守护神。要在纷乱的利益冲突和多元的利益格局中实现正义的利害评判和公平的利益调整,就应当使自身的道德超越纠纷、超越争议,以不偏不倚的规则理性和对法律的正当实施来实现法治的正义目标。因此,在道德上,法官应当树立“天下为公”和服务人民的价值理念,具有无偏私的公仆意识;应当具有善良与公正的价值理念,成为人民利益特别是弱者与受害人权利的维护者;应当具有探求事实真相和维护法律公正的职业品质,成为努力追求真理与正义的法律人;应当具有“法律至上”和不计个人得失践行法治的职业精神等等。我们知道,肩负着定纷止争神圣职责的法官,不仅历来受到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而且被寄予了极大的期望。每当正义受到践踏、秩序遭到破坏、利益发生冲突时,人们就会把对维护公平正义的期许寄托于法官身上,因为在人们心目中法官就是法律和正义的化身。作为司法案件的裁判者,坚定法律信仰,坚守道德良知,是法官忠诚司法审判事业的思想基础。因此,代表国家执掌生杀予夺权力的法官,在行使司法权力时必须心有一杆天平,一边装着法律,一边盛满道德良知,公正无私,秉公而断,以客观理性的专业素养和公正高尚的道德素养最大限度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作为人民权力的授予对象和公共权力的持有者,法官又是一个被赋予道德准入资格的公共司法权力的承担者。在人民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共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除了法律的授权可以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进行强制或规则约束之外,法官没有任何自己的诉讼利益或个私利益。所以,法官必须信守公道正派、诚实善良、追求真理、坚守正义的道德操守,尊重人民,敬畏法律,忠实地履行法官的司法职责,切实地保障权利、保护弱者、伸张正义。
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水平不仅关系到法官个人本身的道德水平,还关系到社会对法官这一职业的评价,它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关系到法官对社会关系调解功能的好坏及引领社会道德风向,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法官职业道德来源于社会的道德观念,同时它又融入了法治理念,法官职业道德是对社会规范的提升。法官做出符合特定个案公正的裁判,首先需要的就是富有道德的权力实施与诉讼资源配置,其次才是司法逻辑的正确推演,再次才是成功经验与失误教训的理性校正。因此,作为以公平正义为最后保障的人民司法来讲,道德无疑是司法公正的主体保障。
今天,我们正处在一个孜孜追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全面发展的时代,一个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时代,一个日趋重视秩序遵守和强调人权保障的时代。身处于这个时代的法官应当感受到莫大荣幸和肩负的沉重责任,只有忠贞不渝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忠诚无悔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弘扬法治,做到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才能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正:我们该如何是好
 ---人民群众看得见的司法公正 
杨晶
“公正”是法律人所探讨和追求的恒古不变的话题,我今天要跟大家探讨的公正可能与平常我们论及的公正内涵和外延上略有扩展,因为公正这一价值追求不仅在法律层面意义深远,追根溯源在哲学层面也有着丰富内涵,哈佛大学专门开设了一门公开课叫公正,哈佛大学的教授用了两个假设性的故事情节引出了公正之一主题,这两个假设性的情节跟我们今天所谈讨的良知、道德、公正息息相关。第一个假设:假如你驾驶一辆高速行驶的汽车行驶在路上,刹车失灵,前面只有两条路,向左拐你将会撞死或者撞伤五人,向右拐你将会撞死或撞伤两人,你会如何选择,我相信大多数人的答案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只有牺牲两人保全五人。由此是否可以得出一结论要怎样做才能公正,结论就是为大多数人的利益着想,为最大多数的人谋幸福。这结论是否绝对正确,带着这个问题我们来看第二个假设,假设这时你不是司机,你是站在路边的路人,看见一辆不受控制的高速行使的汽车,眼看就要撞向人群,这时你身边有一个胖子,如果你推他一把,就能让他挡住这辆汽车,让前面的五人或者数十人免予死伤,同样牺牲了少数人的利益保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但大多数人不会选择这样做,原因就是这样做违背了内心的良知,违背了基本的道德。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良知、道德、公正其实是一个有机整体,谁都不能脱离谁而独立存在,我想这才是公正最为完整的内涵。今天我们要进一步探讨的是司法公正,以前,谈到司法公正,要求是要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后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司法公正提出了新的要求是:“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身为一名法官,每天注视着法庭之上那庄严高悬的国徽,正视着每一位公民对公平正义渴求的目光,我们每天都会思考案件该如何审理才能确保公正,我的判决书要如何说理才是一份公正的判决书。公正:我们该如何是好,这就是我今天的演讲题目,我想要表达的主题是我们到底该怎么做,才会有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司法公正。
追根溯源,所谓公正,汉语解释为公平正直,不偏不私。古语有“不患贫而患不均”,代表中国人对“天下大同”的追求,“均”不是平均主义,是“公正”社会分配。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阐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法律的尊严,社会伦理的维护,都是以“公正”为最高原则。公正始终是中外社会一致的价值追求。从古至今,对于司法是否公正也有老百姓的无奈和叹息,古人有言:“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今人有云:“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这些话让我们深深体会到司法公正的珍贵,体会到百姓对司法公正的急切渴求。公正就是一座天平,只有秉持正义,不偏不倚,把纠纷的双方平等地放在天平的两边,平等地对待,才能化干戈为玉帛,才能消矛盾于无形。但是在这过程中,我也困惑我们也为难,因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觉得是做到了,我们已经做到了公正,但是每一个人心中都有一把自己的尺子,衡量标准不一样,得出是否公正的结果就不一样。公正这一价值判断会有历史差异性、地域差异性、群体差异性等,即便是对于同样一个判决结果,胜诉的当事人会说这样的结果是公正的,但败诉的一方会认为这样的结果是不公正的,每一位当事人对公正都有自己的期待。
如果说法官判案运用法律是一门技术,属于硬件的话,那么对于当事人人的情感梳理就是一门艺术,后者属于软件,要想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认为可能只有把技术和艺术都掌握好,软硬一起抓,才有可能达到一个较好的效果。
一、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
这里的职业素养不仅包括专业知识,还包括对待工作的责任心。在我还没有到法院工作之前,旁听过基层法院的一次二审的庭审,让我印象很深刻,庭审中法官向上诉人连续问了三个问题,都是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中予以直接载明的,庭审还未结束,上诉人拍案而起,指出这案件的判决结果肯定不公正,因为二审法官没有阅读一审卷宗及一审时他们所提交的证据,以这样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来审理案件不可能得出一个公正的结果。这足以说明法官不仅专业知识要过硬,并且是否有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直接影响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评价,有的当事人即便最后的结果是自己败诉了,但看到法官深入细致的调查案件事实,并且竭尽全力的调解案件,最终即便自己败诉,她可能也没有太多的怨言,她会由衷的讲一句这位法官确实是为了查清事实,对调解工作也确实尽心尽力了。所以法官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具备尽职尽责的专业态度,才能让人民群众看得到、感受得到司法公正。
二、做好当事人的情感支撑
公正的信念离不开人的情感支撑,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要求司法本身在客观现实中是公正的,而且在人民群众中的认知和信念体系中也必须是公正的。我们一定要正视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的情感力量,重视在理性的制度程序中注入情感因素,让司法过程充满温情,以实现个案的公正感,这就意味着法官从事司法活动时必须着眼于司法的过程和每一个细节,尽最大努力和诚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性和平等性。“法律虽然是冰冷的!但司法工作有时可以用生动而温暖的方式进行!综合心理学研究中的各种公正感理论,人民群众在判断司法是否公正时有可能从以下几方面去衡量:
1、司法结果是否具有可预测性并经得起比较。特别是现在法律文书上网以后,不管是律师还是当事人都喜欢将案件事实相近或相同的案例放在一起比较,看是否判决结论一致,如果不一致,他们认为那就是不公正的。这样求我们对待同类型的案件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标准必须是统一的,这才能树立一个司法权威,有的当事人在还没有判决之前就在网上下载了案例,指出这种类型的案件应当怎样判决,对待这种情况,有必要明确指出本案与他提供的案例案件事实有什么不同之处,防止他造成误解。
2、法官是否形成公正的印象. 对法官是否形成公正的印象对于公正感的形成非常重要,法官的一言一行、举手投足乃至一个眼神一个脸色都被当事人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法官在法庭上随意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使当事人不能完整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理由,也必然在当事人中产生不公正的猜疑,美国的一位大法官艾琳娜说:“穿上法袍,你就不再是平时的你。你将不带个人喜好公正的适用法律。”每次穿上法袍去开庭之前我都会想起这句话,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喜好,放弃主观臆断,按照最公正的态度对待当事人是我们需要注意的细节,这不仅是是在工作的八小时之内,也包括要遵循八小时之外对法官的要求和规定。
3、法官是否能够控制司法诉讼过程。法官能否很好的驾驭庭审以及控制整个诉讼过程,让诉讼过程有条不紊,有秩序的依法进行,也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对审理是否公正的评价。作为一名年轻法官,我这方面还做的不够好,需要加以完善。
4、尊严、价值需要得到维护与满足。心理学研究认为当人们在程序中受到尊敬,其尊严价值得到了维护时,该程序更容易被认为是公正的。一位当事人在电话中情绪激动,怒气冲天,给他解释法律毫无用处,后来把称呼从你改成您,居然安抚了她的情绪。一位80岁的老人为了一个15块钱的水龙头没有及时修理状告自来水公司,久调不解,原来几年前他丧失了自己唯一的子女,觉得生活孤苦无依,他们都希望得到尊重、理解和关心帮助,有了这些,他们更容易相信我们的审理是公正的。
德沃金在其不朽名著《法律帝国》中是这样描述的:“法律帝国的首都是法院,而法官们,则是帝国的王侯将相。”这是一个波澜壮阔生机无限的时代,实现公平正义,法院任重道远;落实司法为民,法官当仁不让!在善与恶、正与邪的较量中,愿我们的法官都能站立成一个个精准的座标,捍卫人间正道,留住世间温情,以行动证明我们无愧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这一光荣称号!
 
廉,在细节
洁,重心态
袁晓光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执行局的袁晓光。非常感谢组织给我一个能够与大家互相交流心得的机会,与大家共同交流下廉洁这个话题。我的题目是“廉,在细节,洁,重心态”。廉洁是法院执法中最永恒的主题,也是任何工作业绩的基石。信手百度下,廉洁又是任何正能量的格言警句中,点击率最多,关注度最高的词汇之一。今天与大家共享两句自认为与我们的工作联系较多,又是自己感受颇为触动的两句警句。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句是“不给别人一点送礼的由头,不给自己半点腐败的念头”。这句话说得朴实无华,看似没有什么深奥之处,但是联系到实际工作中,我感觉还是值得警醒。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也就成为各种社会矛盾最集中的地方,尤其近年来,社会经济大环境不景气,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案件越来越多,相信大家的案头工作是一样的不轻松。常常确实是因为一些非主观因素,导致一个判决的宣判稍晚了几日,一笔执行款项的发还多推了几天,这也难以避免。但是当今之人类的智慧高度发达,当事人总会对这个推迟时间的“真正意义”展开遐想,马上抓紧时间向承办人展开攻势,妄想可以通过各种法庭上不便提交的“新证据”来达到胜诉的目的。所以说防微杜渐,工作细节一定多加注意,不要过多得容忍这几日、几天的类似情况存在,避免滋生腐败。
第二句是“得志”时重在清醒,“失意”时重在平衡。我在这里给“得志”和“失意”二词加了引号,也是想侧重讲下容易滋生贪腐的工作环节中的些许感受。举个特别狭隘的例子,我省地大物博,资源丰富,具有各种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由此成就了我省一个中国新贵诞生摇篮的地位,摇篮里的新贵们一个碗里争食,擦着碰着,还要到法院分个青红皂白。有求于法院时,某些人可以极尽能人之事,将各种糖衣炮弹投向承办人,小到称谓上,普通承办人可能会被冠以某某庭长的尊称,一个审判长,更是可以直接奉为“省(审)长”头衔,随后涌来的更是各种吃请和礼品。这种坐地升级的快感和真金白银的诱惑自然是魅力无穷,夜深人静时,摸着自己荷包里的几文工资,尤其再借着几滴酒精的发酵作用,一种献身社会财富再次分配的大无畏精神,大踏步跨入共同富裕的快意恩仇不禁涌上心头。于是乎,心态失衡,天枰倾斜,便宜“奶爸”的位子倒是捞到了一个,转过头来,却发现自己被啃掉了道德良知和伦理底线。心态失衡,滋生贪腐,造成了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引发极大的社会危害,自己也不会有比两眼铁窗泪更好的下场。及时调整心态,静下心来,掂量下手中的饭碗,在捧起她之前,就应该知道里面不是珍馐海味,要耐得住寂寞;捧起她后,要勇于与她长相厮守,要守得住清贫!
最后还是用几句格言与大家共勉。
把住自己的嘴,清廉如水;
拴住自己的腿,足不沾灰;
管住自己的手,甘愿吃亏;
收住自己的心,无私无畏!
责任编辑:魏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