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香港居民刘女士想买一盆名贵兰花在春节前送给朋友,经中间人介绍,她花66万元向云南大理州鹤庆县的兰花专业养殖户阮某某购买了一盆“玉兔”兰花。因对方一直未向自己交货,刘女士要求阮某某退款,而此间“天价”兰花价格却已跌至百元。这导致双方发生了争议,刘女士遂诉至法院。12月18日上午,昆明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刘女士起诉称,2006年10月中间人介绍自己购买阮某某的一盆“玉兔”兰花。阮某某称春节前要到北京参加兰展,于是自己按要求支付了66万元给对方,并要求其春节前花开时到北京交付兰花。但当阮某某到北京时,却不接自己电话,费尽周折找到人后又称花没带到北京。自己遂要求对方退款,但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刘女士请求法院判令阮某某返还66万元购花款并赔偿此间的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等。
被告方阮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辩称,首先,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次,刘女士并未要求将花送到北京。真实情况是由于她没有能力及条件养殖兰花,故要求放在阮某某处寄养,基于当地交易习惯阮某某也同意了。此外,刘女士要求退款的真正原因是2007年底全国兰花市场行情波动,兰花跌价。阮某某认为,自己曾通知刘女士取走兰花,但对方并没拿走,自己履行了养护、通知等义务,买卖合同依法成立。
当天,阮某某将双方交易的“玉兔”兰花带到了庭审现场,经过几年的养殖分苗,兰花已经变成了5盆。鹤庆县兰花协会会长则出庭作证称,2006年正是兰花价格飙升的高峰期,一些兰花价格从几十元上万元飙升到几十万元上百万,如“玉兔”的价格约为30万元至70万元一苗。当时鹤庆成为兰花交易的集散中心,卖家不拿走花、把兰花放在买家处寄养、再伺机高价卖出的交易习惯较为普遍。但兰市也就热了1年左右,之后价格大跌,如“玉兔”现在价格还不到100元。
原告认为,被告至今未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寄养兰花的说法是不可能也不成立的。被告方则认为双方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均不愿调解。昆明中院将对该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