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嵩明县法院民二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一起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健康权纠纷,该案的诉讼标的共计526.96元,从受理到结案历时10天,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2013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的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这意味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其对及时化解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转型的加速,各种民事纠纷数量不断上升,小额标的诉讼案件随之增多,一方面体现了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使得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日益增加,现有程序立法及司法解释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不少小额诉讼纠纷,人民群众基于诉讼成本高昂、诉讼程序复杂等原因不愿起诉到法院解决,导致小事拖成难事,部分案件最终演变成恶性事件。小额诉讼程序以其更加简易化的程序设计、低廉的诉讼成本以及便捷高效的裁判过程,大大方便了当事人诉讼,降低了诉讼成本,对解决小额纠纷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新的诉讼模式,实行的是一审终审,涉及的都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很高,但是法官普遍存在畏难思想,缺乏大胆尝试的勇气,部分法院还处于观望的状态。因此,要认真学习、领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精神和立法背景,加强审判人员对小额诉讼的业务学习,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转变以往靠经验办案的定向思维、消除审判人员的疑虑,提高该程序的适用率,从而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真正做到节省司法成本,快捷、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