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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川小江水污染案一审宣判
作者:寻甸法院 中院环保庭  发布时间:2013-11-20 16:24:36 打印 字号: | |

 

    20131118,寻甸法院对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昆明东海矿业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进行一审宣判。这三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由寻甸县人民检察院89提起公诉,寻甸法院于101112日公开开庭审理。这三起案件是我市两级法院环保庭成立以来首次受理、审理的污染环境罪案件,也是按照我院《关于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意见(试行)》规定,由寻甸法院依法受理的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刑事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昆明东海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铜精矿,所生产产生的选矿废水中含有二硫化碳、砷、铅、镉等有毒物质,其通过私设暗管等方式将含有毒物质直接排放到东川小江流域,已严重污染了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审理期间,三被告单位分别自愿交纳了环境生态修复专项资金人民币30万、5万和4万元,用于环境生态修复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五)项、第十条的规定,基于三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寻甸县人民法院对三被告单位分别处以50万元、70万和75万元的罚金;对被告人罗兴华、刘兴奎、张勇、王兴明、马本华分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两万到五万元的罚金;对任职时间仅6个月、认罪悔罪表现好、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张建良免予刑事处罚;对庭审中拒不认罪、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被告人马世祥、李兴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六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罗兴华、张建良、张勇、刘兴奎、王兴明、马本华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被告单位昆明东海矿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马世祥、李兴平当庭表示对判决无意见,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李浩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