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但户口却是农村居民,发生交通事故后,怎样计算伤亡赔偿费用?9月5日,昆明中院民三庭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上诉方认为一审赔偿标准适用错误,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来计算,而非城镇居民,且没有把已经垫付的医疗款从中减去。
2012年9月21日晚,上诉人张某驾驶一辆中型货车与被上诉人李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辆车损坏,李某在事故中造成六级伤残,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后续生活需要安装假肢。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过错,由张某承担60%的损失,李某承担40%。保险公司承担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按照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18576元计算各项费用共计382531元,保险公司承担11万元,张某承担153518.6元。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张某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中没有将自己在治疗李某时已经垫付的35040元减去,且,不应该按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为其他损失的计算标准,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时李某已经拿出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其长期居住于昆明市,而非户口上的禄劝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由上诉人张某赔偿各项损失118478.6元,分三次赔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