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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法院旁听我院少年案件的审理 共同把脉社会调查报告
作者:刑二庭  发布时间:2013-05-30 16:23:16 打印 字号: | |
  5月29日上午,昆明中院刑二庭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毛某某运输毒品一案。毛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但其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重点在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审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五华区人民法院均派人旁听了本案。

  庭审前,刑二庭按照董林副院长的要求,与本院办公室、审务办、司法行政处、法警队、新闻中心等部门沟通协作,与市检察院、社会调查机构协调开庭方式,认真制作示范庭庭审提纲,使案件顺利开展。在庭审过程中,由社会调查员当庭出示社会调查报告,由控辩双方对社会调查报告发表意见后,由法院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内容作出罪行相适应的刑罚,社会调查报告由法院予以确认,本案当庭宣判。宣判后,调查机构还委派心理咨询师根据调查报告内容反映的情况对毛某某及其家属进行了心理辅导。

  新刑诉法特别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本案根据该规定在庭审前由法院委托12355青少年服务台对被告人毛某某的成长经历进行了调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本案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员在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同时,对未成年人还进行心理辅导。社会调查制度是刑罚个别化的要求,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个性化关怀和特殊保护,同时,能够更好地教育未成年人,为帮教、矫正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有利于达成未成年人量刑的科学化、合理化和准确化,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而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被赋予特殊的关注。本案就社会调查报告在庭审中出示、质证以及判决中的应用作出了探索,并由调查机构运用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相应心理疏导,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未成年犯的再社会化,促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责任编辑:魏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