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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案再审开庭
作者:代彦 浩林  发布时间:2012-03-15 14:49:14 打印 字号: | |
  3月15日,昆明中院对“绿大地”案进行再审公开开庭审理。

  原审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09年间,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下简称绿大地公司)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情况下,经过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的共谋、策划,由被告人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原审公诉机关以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行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及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绿大地公司虚增资产和虚增营业收入的数额达不到当期披露资产和虚增营业收入总额的30%,依法不能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及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原审法院遂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学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蒋凯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庞明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赵海丽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赵海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审判决生效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月20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抗诉机关认为,本案持续造假时间长、犯罪性质恶劣、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及其严重,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偏轻,且未区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对绿大地公司判处400万元的罚金也明显偏轻,罚不当罪。

  另外,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在2007年至2009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三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已达到“多次”的立案追诉标准,应当认定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及各被告人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抗诉机关同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原审审级违法。

  昆明中院受理该案后,组成合议庭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进行再审。

  在当天的庭审中,法庭围绕原审查明的事实和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进行了审理。

  合议庭将对本案评议后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代彦 浩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