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蒋家田、杨菊芬、谢明祥等41名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贩卖、运输毒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出售假币,持有假币,诈骗罪的罪犯进行宣判。
罪犯蒋家田自1998年以来,伙同他人通过长期贩卖、运输毒品聚敛非法资金,后分别在云南省昆明市投资开办茶室、旅社、饭店、货运部等经济实体,继续通过违法犯罪获取非法利益,并纠集“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了以蒋家田为首要分子,以杨菊芬、谢明祥和同案被告人邓建华、熊绍文、朱良民、杨国应、蒋满英、蒋太来、冯军、徐传忠、张光聪、邓贞美、刘中成、王刚、向华、卢鸿、熊腾才、喻湘等为骨干成员,同案被告人曹金伟、邓杰、李红云、陈世超、蒋家俊、杨鹤松、李金祥、吴江、张庆连、张桂荣、邓甲芳等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各个团伙实施违法犯罪行动时分工配合,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相对固定,有组织地进行贩卖、运输毒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出售假币,持有假币,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群众,谋取巨额非法利润,有一定经济实力,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昆明市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出售假币罪、持有假币罪、诈骗罪,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各犯不服,分别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蒋家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出售假币罪、持有假币罪、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杨菊芬、谢明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死缓刑,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缓刑等。
宣判会结束后罪犯蒋家田、杨菊芬、谢明祥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