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林法院成功调撤一件侵犯老干部名誉权纠纷案件。
1966年杨某任圭山区政府文教助理时,根据上级要求,杨某所在工作队到某村放映《阿诗玛》电影并进行了批判。2009年4月,该村老年协会在影片拍摄地之一----村中古树旁立了“阿诗玛故事剧本诞生纪念碑”。其中记述有杨某当时批判《阿诗玛》电影言行的内容。2010年9月,原告杨某得知该情况,以碑文损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石林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某老年协会停止侵害,销毁雕刻有侮辱、攻击原告人格的碑文,并责令被告赔礼道歉。
2011年6月17日,石林法院?永宁副院长、板桥法庭庭长昂志忠一行到石林县长湖镇案发村寨现场做工作,在村委会和老年协会干部的陪同下,查看了石碑的现场情况。
据了解,原老年协会会长方某年轻时曾见证了电影《阿诗玛》剧本的部分创作过程。为在有生之年记述剧本的产生经过,方某在任时筹资八千余元立了前述石碑,其中本人出资五千余元,并亲自撰写碑文。因考虑欠周,碑文内容有影响原告杨某名誉的言词。经过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方某认识到了错误,现已把涉及原告名誉权的碑文内容用有阿诗玛头像、松树、竹子的图画覆盖。
了解情况后,?副院长首先肯定了被告方的良好愿望和出发点,同时也指出了碑文内容的不当之处。村委会书记、主任金某,原老年协会会长方某作了诚恳的道歉,并希望法院将其歉意转达原告本人。
因原告杨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2011年6月20日承办人主动到杨某家,将相关视频播放给杨某及家属看,并转达了村委会及老年协会的歉意。鉴于碑文中涉及自己的部分已彻底覆盖,侵权事实已消除,原告杨某本着互谅互让、既往不咎的精神,自愿撤回对被告老年协会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