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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节约诉讼成本
作者:古城法庭 杜红  发布时间:2011-07-22 09:47: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宜良法院古城法庭庭前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双方所生子女王某由杨某某负责抚育至能独立生活,杨某某自愿放弃抚育费的追索;原告王某某每月探视孩子一次,每次探视孩子一天(白天),每月7日探视,探视孩子自2011年6月执行,被告杨某某应给予配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9年1月13日自愿同居生活,2009年7月6日生育一女孩王某。双方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5月18日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孩子王某由自己负责抚育,不要求被告承担抚育费。

法庭在办理应诉手续过程中发现被告杨某某在玉溪市华宁县打工,原告王某某住竹山乡白车勒村委会锡梁场村,双方当事人离法院都很远,到法院一次不但要花费很多车旅费、食宿费,而且经过整个审理程序会耽搁当事人很多时间。法官了解到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大,矛盾有缓和化解的可能,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后,向当事人讲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诉讼成本等法律关系和利害关系。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原被告遂达成上述协议。

  庭前调解是指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前对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民商事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互相协商,从而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一种机制,可以避免当事人之间直接对簿公堂,减轻当事人的心里压力,有利于缓和矛盾,有利于矛盾的顺利彻底化解,有利于案结事了。对离婚、抚养、赡养等民事案件能在当事人起诉时或者在开庭审理前得到和解调解,既可以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又可以为法院节约司法资源,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三重效果的最佳统一,真正体现司法便民为民利民,是法院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竭力化解矛盾纠纷的具体体现之一,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我们将完善庭前调解机制加大庭前调解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古城法庭 杜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