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0日,昆明中院对赵永贵阳光海岸别墅杀人案依法进行宣判。
被告人赵永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永贵入户实施抢劫,并致四名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赵永贵所作辩解及辩护人所提“本案缺乏犯罪预谋,属激情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明,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永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