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基层法院 > 基层动态
石林法院成功调解8件因爆破作业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作者:石林县法院石林法庭 袁敏生  发布时间:2011-06-07 09:50:35 打印 字号: | |
  2011年4月22日下午,家住石林县鹿阜镇青龙凹村的戚某等8名村民因爆破施工损坏房屋的案件最终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云南某公司和被告毕某、尹某于2010年4月22日连带赔偿原告戚某等8名村民的财产损失29600元,并已当庭付清。

  被告云南某公司于2010年初负责组织实施石林县路美邑土地整理项目。2010年2月22日,被告云南某公司下属的石林路美邑土地整理项目部与被告保安公司签订《民用爆炸物品延伸服务协议》,由被告保安公司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服务,爆炸物品的使用及爆炸作业由石林路美邑土地整理项目部组织实施和完成。2010年1月30日,被告云南某公司下属的路美邑土地整理三标段项目部与被告毕某、尹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由被告毕某、被告尹某组织人员实施开炸石头的工程。被告毕某、被告尹某无爆破施工的从业资质。原告戚某等8户村民以被告在2010年2月26日、3月19日爆破施工损害房屋为由,于2010年4月27日起诉要求赔偿房屋受损的经济损失共计72000元。

  因案件涉及8户石林县鹿阜镇青龙凹村村民的房屋受损情况,在法院受理前,双方已经各级政府部门协商但未最终解决,原告方曾经表示,如果法院解决不好,要把官司打到底,双方之间的矛盾比较尖锐。合议庭在处理案件时本着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因考虑到申请相关司法鉴定的程序复杂,且鉴定费用过高,如果进行鉴定,会加重双方的经济负担,且会使案件更加复杂化,故合议庭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审理过程,庭前进行过调解,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庭审过程中积极引导双方协商解决。在庭审结束未能调解的情况下仍没有轻易放弃,承办法官联系了鹿阜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县发改局的工作人员、当事人的代理人一起去现场查看原告房屋的损坏情况,依法、依情、依理不厌其烦地给原告方讲清各种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经过多次不懈的努力,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上述调解协议,维护了农村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石林县法院石林法庭 袁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