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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川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争议
作者:东川法院  发布时间:2011-03-21 10:24:56 打印 字号: | |
  随着国民经济收入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出行避险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日趋增强,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需求逐步增大。2011年,东川法院受理了本区近几年来第一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冯某2009年3月19日购买了中国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意外伤害险,该保险是以卡片的形式发售,卡片只简略地罗列了投保人条件、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生效方式。冯某投保后不久,在一次外出中从公路上失足跌落到路边坑内,造成重度损伤,在医院住院治疗后到保险公司理赔,双方对原告已发生意外伤害的事实无异议,就如何理解保险条款发生分歧,保险公司以原告曾长期患有其他疾病为由拒绝全额赔偿。东川法院在认真审核双方保险合同后,确认原告冯某符合投保条件,并在购买保险卡后有效期内开通了卡号,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意外受伤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理赔。经过东川法院多次与双方交换意见,原、被告最终相互达成谅解,被告按约支付了保险款,原告撤回了起诉。

  目前各类保险公司纷繁众多,各公司为抢占最大市场份额,纷纷以低价或是高额利润、降低准入门槛等方式吸引客户。通过本案的审理,对东川法院今后在处理保险合同案件中,就保险合同如何履行、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如何界定,如何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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