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下午,石林法院板桥法庭到板桥镇小屯村委会巡回审判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毛某某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毛某某于2011年2月28日前补给原告赵某某桉树折价款5000元,今后原告赵某某不得再为此事与被告纠缠。
被告王某乙与被告毛某某系夫妻,是被告王某甲的父母。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经人介绍后于2003年1月2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6月16日生育长女王某丙,2009年3月13日生育次女。2011年1月10日,赵某某与王某甲协议离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对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均明确作出处理。2004年,被告王某乙、毛某某将自家开挖的土地栽种上桉树。现原告赵某某提起诉讼,认为2004年所栽桉树应为家庭共有财产,要求予以分割。
为缓解双方矛盾,有利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切实化解双方纠纷,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做了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促成双方一致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