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云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人民币417.21万元和评估费132520元,该笔费用将用于治理被污染的七里湾大龙潭。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自2008年6月在畜牧小区项目的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并签订了承包合同。由于被告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七里湾大龙潭水2009年11月、2010年2月两次爆发污染,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龙潭水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致使依赖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农村、单位人畜无法继续饮用。对法定监测部门昆明市监测中心和嵩明县监测站连续出具的《监测报告》,法院予以采信,确认七里湾大龙潭水水质至今仍然处于污染状态。
法院认为,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相关环保部门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被告三农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至今仍具有法律效力。二被告已经承担的环境行政责任,不影响本案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
对于“羊甫公司已经不是项目主体,与本案无关”的观点,法院认为:三农公司和羊甫公司虽是两个独立法人,但两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项目主体一开始是羊甫公司,之后羊甫公司的股东出资成立了三农公司,遂将项目转给三农公司,三农公司又收购了羊甫公司股东的全部股权,成为羊甫公司的唯一股东,羊甫公司成为了三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三农公司的副总经理杨智证实三农公司与羊甫公司实际就是一个公司,三农公司负责畜牧小区建设,羊甫公司负责生猪养殖,三农公司成立后羊甫公司要并到三农公司。畜牧小区项目转给三农公司后,羊甫公司仍然参与了建设沼气池、净水设施、买污水设备等工作,并且两公司都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过款项。三农公司提供的2010年10月处理该公司生猪、种猪的出货单也是羊甫公司的出货单。因此,本院确认羊甫公司和三农公司两个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共同经营管理畜牧小区,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经昆明环科院评估证明治理污水需总投资363.94万元、1年的运行费53.27万元,此次评估工作应收费用为13余万元。该损失依法应当由二被告承担。
据此,昆明中院依照相关法律,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由被告三农公司、羊甫公司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人民币417.21万元、评估费132520元。驳回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