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同姓的两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开设账户,赵某因过失将3万元存入另一赵某的户头,几经协商未果,赵某将另一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万元。
晋宁县人民法院于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和被告均未出庭参加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邮政储蓄卡、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被告赵某未到庭也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9日,原告赵某确实将3万元存入被告赵某的户头,且原、被告间无其他合同、借贷等经济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 12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赵某人民币30000元。
姓名因其区分他人的作用而变得非常重要,在我国同名同姓的情况十分普遍,常有因同名同姓发生误会而产生纠纷,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浪费了时间和金钱,此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在处理与姓名有关的事务时要周全考虑,提高警惕,认真进行核对,银行工作人员遇到同名同姓的客户也需要多加留意,细致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