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东川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责任分担,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王志恒(系被告铋业公司的副总经理)驾驶被告(反诉原告)铋业公司的车在履行铋业公司职务时与原告(反诉被告)张应聪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 造成原告受伤住院,二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的伤情经东川红土地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重伤,伤残评定为八级,后期医疗费为3000元,用去鉴定费1050元。事故经昆明市公安局东川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志恒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反诉被告)张应聪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志恒驾驶的铋业公司的车已向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反诉原告)铋业公司为原告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33157.63元。
合议庭准确把握相关立法原则、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对案件所涉法律、法规、条例进行仔细解读,确认大地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失直接赔付,故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来履行保险责任,其余部份再由被告王志恒按7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原告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被告王志恒驾驶车辆是在执行被告铋业公司职务过程中致原告受损,被告铋业公司为赔偿主体。本院对本案的证据综合分析,层层推进,法律推理符合逻辑,体现了审判法官较高的分析判断证据的能力。本院所支持的医疗费33157.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0元,营养费2750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共计41657.63元属于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项目,由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0000元,余款31657.63元再由被告铋业公司承担70%即22160.34元;误工费3336.25元、残疾赔偿金1861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935.15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28889.94元属于交强险的伤残赔偿项目,且在责任限额内,由大地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1050元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赔偿项目,由被告铋业公司承担70%即735元。被告铋业公司应赔偿原告张应聪共计22895.34元,而被告(反诉原告)铋业公司已为原告(反诉被告)张应聪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33157.63元,原告(反诉被告)张应聪应退还被告(反诉原告)铋业公司10262.29元。
本院依法判决: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应聪共计39463.15元。
二、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应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铋业公司共计10262.29元。
三、驳回原告张应聪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铋业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院从案件的证据综合分析认定了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及其承担责任的范围,责任划分适当,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反映了审判法官注重利益平衡,充分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