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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法院对云南省首例预防接种确诊异常反应案作出裁定
作者:石林县法院 黄 燕  发布时间:2010-12-24 10:42: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石林县法院对一预防接种确诊为异常反应的赔偿请求案件案件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后经法院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并做原告方工作,原告方与石林县卫生局达成和解,石林县卫生局对原告方作了相应补偿。据悉,本案为云南省首例确诊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而引发的赔偿请求案。

  2010年1月19日上午9:40,原告李永林、杨琼莲带2009年10月18日出生的双胞胎子女李双瑞和李瑞敏到被告石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门诊接种同批号第一剂次脊灰疫苗和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接种回家后在11时左右发现李双瑞脸色发黄,口中有白沫,随后李双瑞死亡。因李双瑞死亡不明,后经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及鉴定,2010年6月18日,昆明医学会作出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李双瑞的病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损害程度为一级甲等。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意见分歧较大,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7380元、丧葬费13496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2000元,共计132876元。

  本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石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免费为原告之子接种疫苗,该行为系履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职务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不属民法调整的范围。关于原告之子受种疫苗后异常反应死亡造成的损失,原告可申请行政救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送达民事裁定书后,经石林法院多方协调,原告与被告的行政主管部门石林县卫生局达成了和解协议,由石林县卫生局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6万元。虽然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通过多方协调,做了沟通、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据悉,《云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已于2010年11月25日进行听证,即将出台。该《补偿办法》的出台,将明确了补偿标准,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例有了依据,使被害方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责任编辑:石林县法院 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