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了一起因自己的母亲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在邀约多人到被害人家中要求其道歉未果的情况下,故意伤害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王志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王建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9年5月份以来,王德文承包经过大田村与落水洞村村民通往地里的老路栽种按树,由于影响村民通行,被村委会组织人员将堵路的桉树拔除。2009年7月18日,被告人王志刚的母亲王莲玲经过这条老路去自己地里时,将王德文挡在路上的剌棵挪开,因此双方发生纠纷,纠纷中王莲玲被王德文推倒在地受轻微伤。被告人王志刚得知情况后,便于19日8时许,邀约了被告人王建忠和王树明、王志英、王兴福等多人到大田村王德文家中,再次要求王德文去向其母亲道歉,因王德文不愿意,被王志刚、王建忠、王树明等人拖曳出门,并对其殴打致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出血,胰尾挫伤,后腹膜血肿,第三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王德文的伤情构成重伤;伤残等级达七级。
由于王志刚等几被告人法律意识的淡薄,遇事不冷静,致本想维护自己亲人的合法利益,却因冲动而受到刑法的处罚。鉴于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几被告积极赔偿被害人王德文经济损失4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对被告人作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