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夜,天空下着蒙蒙细雨,气温降到10度左右,安宁法院执行局保全组暨执行快速反应小组(以下简称保全组暨执行快速反应小组)干警王立军、王利强接报后快速反应,即时出警,在昆明市官渡区某停车场依法将一宁夏籍大货车连车带货就地查封扣押,使案件得到落实。
9月17日,申请人无锡市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某某、贺兰县某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承运申请人的货物(齿轮箱配件设备),从江苏省南京起运,运往云南省弥渡县。9月17日货物装车启运。9月30日,申请人接到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称:载货汽车在安宁市发生事故,造成货物损坏,载运货物的货车连同车上受损货物均停放在安楚高速公路读书铺服务站。期间双方对损失赔偿协商未果,申请人无锡市某公司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立即将被申请人的重型平板半挂车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安宁法院立案庭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某公司对被申请人金某某、贺兰县某汽车运输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同日作出了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并移送保全组暨执行快速反应小组实施保全措施。
保全组暨执行快速反应小组受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标的为机动性强的车辆,且现正停放于高速公路服务站,随时可能移动,一旦被申请人转移车辆将对案件办理造成极大困难,给申请人的权益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10月26日一早,保全组暨执行快速反应小组干警即到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地——安楚高速公路读书铺服务站查找标的物,但标的车辆已被申请人先一步转移,去向不明。案件承办人王立军立即将此情况告知给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协助查询、提供标的车辆动向和下落。当日晚19时30分,案件承办人王立军接到申请人电话举报称他方通过货物中所携的卫星定位装置查获货物方位,显示在昆明市官渡区某一停车场内。接报后,王立军即刻将情况反馈给执行局领导,执行局长许志军针对这一紧急情况,立即指派保全组暨执行快速反应小组驾驶警务车辆前往处置。24小时处于待命状态的保全组暨执行快速反应小组10分钟内集结到位,冒雨赶往现场。
前往现场的路上,保全组暨执行快速反应小组针对案情,简单口头合议后制定了执行方案并报请了局领导批准。当晚8时40分,保全组暨执行快速反应小组到达昆明市官渡区某停车场,找到了保全标的。执行干警们一边联系停车场负责人、车主及驾驶员,一边踩着齐脚踝深的烂泥冒雨在保全的车辆及货物上张帖封条和民事裁定书,拍照取证。在停车场负责人、车主及驾驶员来到现场后,干警们表明身份,分别向其释明法理,并告知权利义务,停车场负责人叶某在了解情况后表示愿意积极协助法院办案。车主及驾驶员为宁夏少数民族,在听取和理解意见上有一些障碍和异议,执行干警们用普通话反复耐心向他们解释法理,告知案情,帮助他们消除疑虑,直到他们听懂明白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法。
至此时针指向10月26日晚10时15分,从接到当事人举报,到将标的物就地查封,交由义务人保管,历时2小时45分,本案保全措施全部顺利实施完毕。
编后语: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诉讼制度之一。这一制度可以防止义务人隐藏、转移、挥霍其财产,逃避依法应当履行的民事、经济义务,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审判流程管理,提高办案质量、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安宁法院实际,2009年3月18日安宁法院以安法发(2009)第15号文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工作的规定》,在执行局设立了保全组,后按上级法院要求,以保全组成员为主,执行局又在其内部成立了执行快速反应小组。一年多来,保全组暨执行快速反应小组干警在院党组和执行局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一岗多责,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在尽职尽责完成执行案件本职工作的同时,共计办结110余件保全案件,保证了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和避免了当事人争议标的物或财产遭受损失。在具体个案的执行实践中,执行局干警们上下一条心、工作一盘棋,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努力破解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以及执行标的物难动等“执行难”问题,有效地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