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安宁法院环保审判庭一天内成功调解了5起由4名未成年人燃放鞭炮引发山火的环境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2月14日下午16时20分,普河村委会小河边村小组4名未成年人步行回家时,在小河边村干冲冲山场燃放鞭炮引燃杂草,烧毁了小普河村小组5户农户承包荒山上种植的果树、林木及大棚等,过火面积为5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
火灾发生后,安宁市森林公安民警、普河村委会工作人员对此纠纷进行了多次调解,因赔偿金额相差过大,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调解未果。6月21日,小普河村小组5户农户一纸诉状将4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分别告上法院,要求引发山火的4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分别赔偿5户农户经济损失共计216350元。
考虑到引发山火的是未成年人,加之其家境贫困,安宁法院环保审判庭庭长魏如云先后分别找到4名未成年被告的监护人和5名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认真细致地给他们讲解此次事故的后果及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让4名未成年被告的监护人充分认识到了已方应承担的责任;让5名原告理解4名未成年被告家境困难,无法承担过高赔偿金额的现状。在魏庭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基础上,10月19日安宁法院环保审判庭联合安宁市森林公安及金方街道办事处普河村委会对这5起案件进行共同调解,经过一天的释法析理,悉心劝导,当天下午5时许,5名原告最终与4名未成年被告的监护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由4名未成年被告的监护人每户分别拿出1.25万元,共赔偿5名原告每户1万元的经济损失,并当即兑现了赔偿款,双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此案的圆满调解是安宁法院积极发挥“三调联动”作用,能动司法的又一次成功实践,不仅化解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