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人民法院古城法庭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进程中,调解处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基层政府排忧解难,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被告王德明自1991年至2006年任北古城镇木龙村委会木龙4社社长。1995年社里决定搞基础设施建设,因资金不够,时任社长的王德明以个人名义向信用社贷款25000元用于,在村中修硬化路面。2006年换届后,王德明未续任,多次找木龙村委会、木龙村4社讨要该笔款项及自己的工资5740元未果,导致王德明对村委会、村小组极度不满,多次到市县上访,北古城镇人民政府多次组织双方协调,因村委会、村小组无偿还能力,一直未将款项归还王德明,以此为由2009年6月15日,王德明将属于木龙4社位于本村寨子山的老学校占用。2010年6月29日,贷款期限再次届满,信用社到木龙4社催款时,木龙4社以款项不属社里所贷拒绝还款,信用社只有找贷款人王德明催款,王德明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了信用社,自此王德明共支付了贷款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46156.45元。再次被迫还款后的王德明对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极度不满,故对村小组提出要求返还学校的请求,虽经镇政府多次调解,均未达成协议。此事在当地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2010年7月28日,原告宜良县北古城镇木笼村民委员会木龙4社诉至本院。法庭受理后,找到古城镇人民政府对本案进行了了解,与镇政府参与解决过此案的领导干部一起进行了会谈,对案件事实作了透彻的分析,然后再通知被告应诉。在被告王德明应诉时,与其交心谈话,讲解法律政策,使其认识到占用集体财产是违法行为,对他为集体办事付出巨大的损失表示理解,开庭调解时有针对性的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对双方进行了大量的心理疏导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德明于2010年9月17日前将占用的学校打扫清洁后归还原告,由原告于2010年9月3日前赔还被告垫付的信用社本金利息46156.45元、偿还贷款后至今的利息1200元、欠王德明的工资5740元,共计偿还被告王德明人民币53096.45元。
案件调解后,原被告双方都十分满意,并对法庭表示十分的感谢,当北古城镇人民政府原来参与过本案协调解决的领导干部得知该案得以调解处理后,对法庭工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