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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造“落地响” 赔钱又获刑
作者:晋宁法院  发布时间:2010-08-16 10:12:56 打印 字号: | |
  2010年6月,谢某等五人将赵某夫妇及冯某及其弟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玻璃瓶爆炸身体受伤受到的损失,同年7月,晋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要求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赵某夫妇的刑事责任。赵某夫妇因为自己私自制造“落地响”的行为不仅要进行民事赔偿,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06年至2009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夫妇未经工商部门批准,在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了氯酸钾、砷化合物等原料,以晋城北门村委会土家村、上蒜乡三多村委会三多村为制造点,雇佣冯某等人私自制造“落地响”,并将制造的“落地响”先后销售给杨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为150350元。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赵某的妻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在赵某夫妇生产“落地响”期间,经赵某夫妇同意,被雇佣的小工冯某将两茶杯配制好的药剂带回家进行包制“落地响”。2009年9月19日中午11点左右,谢某等五个小伙伴在三多村老办事处公厕旁玩耍,冯某的弟弟拿着冯某包制“落地响”的一纸杯药剂去找谢某等人玩,谢某等人用自带的鞭炮与药剂混和后,准备将其倒入“小整整”酒瓶中用来炸鱼,在倒入的过程中玻璃瓶发生爆炸,谢某等五人被炸伤。受伤后,双方家长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谢某等五人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夫妇、冯某及冯某的弟弟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该五起案件经晋宁法院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谢某等人受伤产生的费用由赵某夫妇承担40%,冯某及其弟弟的法定代理人承担40%,其余费用由谢某等人自己承担。

  赵某夫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生产、买卖的“落地响”,非法经营的数额达15万余元,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伤害,赵某夫妇因赔钱又获刑后悔不已的同时,带给我们的是知法、守法的警示意义。
责任编辑:晋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