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7日,晋宁法院审理了七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被告均系晋宁县公交公司及其驾驶员,原告系公交车上的乘客及被撞其他车辆上的乘客。因被告的公交车在行驶中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车辆不同损伤,事发后,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不成,故原告将县公交公司及其驾驶员告上法庭。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法官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对原、被告及第三人保险公司充分讲事实、讲法律,但因第三人不愿调解,故本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判决。判决后,在送达法律文书时,法院法官按照判后答疑的要求,本着息诉服判的理念,将证据的采用情况、判决的理由及当事人存在疑虑的内容向其进行了充分、细致的解释和说明,最终,当事人均息诉服判。7月7日,被告晋宁县公交公司主动到我院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向原告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原告也对法官认真、耐心、诚心地帮当事人之间解决问题、消除矛盾表示感谢。
为做好息诉服判工作,除不断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外,晋宁法院法官将定纷止争、息诉服判看成是一项司法能力,围绕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主要意见,从事实认定、证据采纳、适用法律等方面向当事人做详细、通俗易懂的解释,及时主动消除当事人对判决的疑虑,化解当事人对判决的抵触情绪,从而提高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