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晋宁法院刑庭对昆阳镇挖矿坡村委会主任被告人蒋某及副主任被告人王某贪污土地补偿款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二被告人在宣判后均表示认罪服法,并表示今后一定廉洁自律,做好人民的公仆。
2009年9月,挖矿坡村委会因修建村村通进村道路占用了部分村民的农田,为解决该部分村民被占田地的补偿,挖矿坡村委会向宝峰镇政府提出了要求拨付补偿款的申请,2009年9月17日,宝峰镇政府农经站拨付给挖矿坡村委会23.6万元专项资金。被告人王某接收该资金后,向被告人蒋某提出在具体的兑付中截留部分资金作为征地人员工资、奖金、伙食补助费等支出,被告人蒋某表示同意。在之后的兑付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通过虚列、冒领,少付多报的方式,共截留应兑付给村民的资金47283元,被告人王某分给自己23283元,分给蒋某20000元。当月,被告人王某伪造补偿款名册,并将虚假的兑付账上报宝峰农经站审核。后因群众举报,被告人王某又将该虚假账簿撤回重做,将自己和蒋某所分得的部分赃款冲账用于村委会日常开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蒋某利用担任村委会领导职务、协助人民政府兑付村村通道路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伪造村民签字,通过虚列、冒领、少付多报的方式套取政府划拨的土地补偿款共计47283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二被告人在案发前已将部分赃款用于支付村委会的日常开支,案发后积极退赃,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我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