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在晋宁法院执行法官的耐心的调解下得到了妥善调处,在法院执行局办公室里,被执行人刘某把15000元交到执行法官手中说道:“人心都是肉长的,你们能为我们的家庭情况考虑,我还能不配合你们的工作吗?”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2008年1月,黄某聘用的驾驶员杨某驾驶原告所有的货车在行车途中与另一辆货车在交会时发生交通事故,跟随在其后的摩托车追尾,造成乘坐摩托车的刘某从车上跌落。经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员钟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及其所聘用的驾驶员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黄某为在这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刘某先垫付医疗费用30000元,但刘某出院后迟迟未把30000元的医疗费还给黄某,黄某遂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辩称自己已于2009年2月支付过15000元给原告黄某,但经审理查明,收条上并没有特定的收款人及收款人的签字。我院认为,原告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为被告垫付医疗费30000元及被告收到此款是事实。被告刘某在欠条上的签字只能视为对还款期限的约定,不能证明被告刘某已还款15000元给原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晋宁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刘某返还原告黄某人民币30000元。
2010年4月晋宁法院向被告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告仍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法院执行法官在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同时到其所在的村委会了解其家庭情况,得知被执行人刘某在几年前的一次交通事故中失去了一只手,没有劳动能力,丈夫只是个下岗工人,现在当地村委会已经把被告家列入低保户。法院执行法官把所了解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申请人黄某,并积极做双方的工作,希望通过协商顺利执结该案。在第三次协商过程中,申请人黄某同意被执行人刘某一次性支付15000元,其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一个星期后,被执行人刘某按执行和解协议把15000元交到申请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