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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法院借基层组织之力巧解家庭析产纠纷
作者:嵩明法院  发布时间:2010-08-16 09:41: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嵩明法院四营法庭通过积极与案发地村民小组配合,成功化解一起因分家析产引起的纠纷,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处理都非常满意,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2010年6月8日,四营法庭立案受理了四营村委会中卫村民小组村民叶燕青、倪金秀、倪金江诉倪青德、杨留枝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叶燕青是二被告的儿媳,叶燕青为倪金秀、倪金江之母。2009年,叶燕青丈夫倪建平在浙江打工时意外身亡,获得死亡赔偿金240000元,经四营村委会中卫村民小组主持调解,双方对该死亡赔偿金达成分配协议。后因原告叶燕青认为被告倪青德、杨留枝未按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遂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对赔偿金重新进行划分。

  在送达应诉手续过程中,办案人员考虑到原、被告之间关系特殊,且二被告年纪较大,体弱多病,不利于参加庭审活动,本着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为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办案人员及时与中卫村民小组组长李增能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案件及当事人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村民小组和办案人员依法、依情、依理给双方讲解各种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经过大家的耐心调解,促进双方当事人相互沟通、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2010年7月13日,原告到法庭撤回诉讼,该案得到圆满的解决。

  该案例再次证明,注重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做好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增进对话,较少对抗,尽最大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息诉,是嵩明法院审判工作中遵循“三项重点工作”指导思想,践行“大调解”工作机制和致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尝试。
责任编辑:嵩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