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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已获赔 双重索赔被驳回
作者:石林县法院 唐云龙  发布时间:2010-06-07 10:30: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石林县法院顺理审结三起因在水库管理过程中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刘大福生前系大波落黑村民小组组长,自2008年以来,刘大福、村民刘仕兴有偿为本村位于“马桑沟”的水库管理放水。2009年5月24日,刘大福见灌溉渠水流量大,便只身一人进入涵洞关闸,后被村民发现死于坝堤灌溉渠内。5月25日,刘仕兴、刘仕云再次从涵洞进入关闸,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三个死者家属多次找相关部门要求补偿,后又到县、市人民政府上访。2009年12月21日在石林县信访局的主持下,死者近亲属作为信访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协议明确由大可乡政府在原来为每家垫支30000元基础上,再给予死者家属每家100000元。领取款项后,信访人书面保证今后不再为此事到任何单位和部门上访,并从此做到息诉停访。2010年1月6日,死者家属提起诉讼,分别要求大波落黑村民小组赔偿因刘大福、刘仕云、刘仕兴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87075元、93057元、137922元。

  法院审理认为,大可乡人民政府垫付的13万元已超出侵权赔偿标准的赔偿数额。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获赔不仅于法不符,而且有悖于诚信原则,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时,几原告均口头表示对判决不满,还将继续就赔偿事宜找相关部门反映,承办法官一再交代若对判决不服,可依司法程序提起上诉。到目前,原告没有提起上诉,三个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未到石林县法院缠诉,也未到大可乡人民政府再次纠缠。
责任编辑:石林县法院 唐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