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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突现的被告 及时调解化纠纷
作者:石林县法院 朱灿娇  发布时间:2010-06-07 10:29:29 打印 字号: | |
  林某系浙江温岭市人,在石林县经营摩托车商行多年。2007年7月29日,石林县小新冲村人张某到石林南路林某经营的德昌摩托车行以3600.00元的价格赊购了一辆“双庆”牌SQ110-6摩托车,并以无现款为由,于当日向林某出具《欠条》,承诺车款于年底过春节前付清。但张某在支付给林某1600.00元后,便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余款2000.00元也一直未付。林某于2009年12月29日起诉至石林县人民法院,诉请由张某支付所欠摩托车款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00.00元。

  石林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经多方查找,仍无法联系被告张某,遂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在案件公告期间,被告张某偶然出现在石林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灵活办案,随即一边与被告核实案件情况,一边通知原告立即到庭。到庭后,经做双方调解工作,被告张某当庭支付给原告林某1000.00元,余款1000.00元同意于2010年5月20日前支付。
责任编辑:石林县法院 朱灿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