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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超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主犯沈超被判无期徒刑
作者:代彦 王翁阳  发布时间:2010-05-12 10:38:36 打印 字号: | |
  • 沈超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认罪伏法
  5月12日,昆明中院公开对沈超等33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沈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沈超通过开设赌场,聚敛财物,并通过血缘关系、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将开设赌场活动中笼络形成的团伙逐步发展成为以被告人沈超为首,以被告人沈阳、张宁、沈航、徐洪勇(另处)、邓书华、曹玉洪、姚顺林、姚顺华、陈豪、成忠俊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龚杰、翟思培、岳雄、蒋正永、杨锋、吕昭辉、姚顺果、邓朝吕、陈云海、陈云东、刘自华、赵清涛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组织结构固定,参与人数众多,拥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长期拥有大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在赌博活动中安排专门人员“看场子”、放哨逃避司法机关打击。并且,为达到在一定区域对赌博活动非法控制的目的,该组织实施了故意杀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种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赌博

  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沈超伙同被告人张宁、沈阳、徐洪勇(另处)、姚顺林、陈豪、成忠俊、沈航、邓书华、曹玉洪、姚顺华、姚顺果、蒋正永、岳雄、杨锋、吕昭辉、邓朝吕、刘自华、陈云海、赵清涛、翟思培、王模、金庆林、杨波、聂永亮等人,在昆明市北市区城郊及昆明周边的其他地区长期开设流动赌场,聚众赌博,并按比例抽取渔利,获取非法利益,或直接参赌。被告人沈勇于2005年至2007年间在昆明市周边地区开设流动赌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成胜以赌博为业,长期在多个赌场参与赌博。

  三、聚众斗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阳与成忠俊在赌场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沈航与成忠俊在电话中又发生争吵,双方遂相约斗殴。2009年6月8日晚,被告人沈阳、沈航、陈豪、岳雄、姚顺林、姚顺华、姚顺果、邓朝吕、杨锋、吕昭辉、蒋正永、刘自华、陈云海、赵清涛等人乘车携带枪支、刀具、钢管等工具,到昆明市五华区北仓村寻找成忠俊未果后,对成忠俊的一辆黑色富康车进行打砸。6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沈阳、陈豪、陈云海、赵清涛、刘自华五人乘车在返回“荷香堤岸”茶室途中,与成忠俊、翟思培等人所驾车辆相遇,双方在“月牙塘”公园门口使用各自携带的枪支相互射击后逃离现场,其中,赵清涛、陈云海被击伤。经鉴定,赵清涛、陈云海构成轻微伤。

  四、寻衅滋事、故意杀人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8月6日,被告人沈超等人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被人冲击,因认为该行为系陈海林所指使,被告人沈超遂授意姚顺林等人进行报复。当日15时许,被告人姚顺林伙同被告人邓书华等人携带刀、钢管等工具,驾车到昆明市盘龙区金实小区金秋路42号陈海林开设的德利茶室进行打砸,对茶室内客人何万明、刘爱国等人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何万明、刘爱国构成轻伤。

  (二)2009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杨锋、吕昭辉、邓朝吕、邓书华等人分别进行寻找陈海林、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被告人沈超欲亲自报复陈海林,被劝阻。当晚22时许,由被告人成忠俊开车,被告人姚顺林、龚杰乘车在昆明市金实小区金秋路35号附近枪击陈海林后驾车逃离现场,后将情况向被告人沈超报告。经鉴定,陈海林伤情构成轻伤。

  五、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帮助毁灭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7月,被告人李树兴与被告人沈航联系后,伙同被告人王首义驾车到昆明市春之城小区附近向被告人沈阳、沈航购买自制手枪1支、子弹3发,并到山上射击试枪,后该枪由被告人王首义藏匿。经鉴定:该自制枪支构成枪支,具有杀伤力;子弹系国产制式“64”式手枪弹。

  (二)被告人陈豪将其持有的1支自制手枪交由被告人刘自华保管,被告人陈云东从被告人刘自华处将该枪取出藏匿。2009年8月11日,公安民警在昆明市北仓村一在建民房内将该自制手枪1支和手枪弹4发查获。经鉴定:该自制枪支构成枪支,具有杀伤力;子弹系国产制式“64”式手枪弹。

  (三)2009年8月7日,被告人姚顺林将装有3支自制枪的包交给被告人邓朝吕,邓朝吕按指示将其中2支枪前后送出,被用于当晚枪击陈海林,将剩余1支自制枪藏匿于被告人杨锋位于昆明市任旗营的租住处,后被告人吕昭辉让被告人王义凤保管该枪。2009年8月13日,被告人吕昭辉让王义凤取出该枪后,交被告人袁绍波保管。2009年8月13日,公安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万杰集团办公楼二楼被告人袁绍波的办公桌内查获该自制手枪。经鉴定:该枪支无供弹装置,类似扳机状部件无功能,将“64”式手枪弹直接填入枪管弹膛内,将击锤压至最大量后自然松脱,击锤撞击击针,枪支可正常射击,结论为该自制枪支构成枪支,具有杀伤力。

  (四)枪击陈海林案后,被告人成忠俊将作案所用的3支枪、4发子弹藏匿于昆明市福德村318号出租房内。其中仿“54 ”手枪为被告人成忠俊、翟思培持有;仿“77”手枪为被告人沈超、邓书华持有,被姚顺林用于2009年8月7日枪击陈海林;仿“64”手枪系2009年8月7日,被告人龚杰用于枪击陈海林的作案工具。经鉴定:成忠俊藏匿的3支手枪均构成枪支,具有一定的杀伤力;4发子弹,2发是制式“51”式手枪弹,2发是制式“64”式手枪弹。2009年8月2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成忠俊租住于昆明市麻线营省建六公司家属楼的301室,查获子弹8发。经鉴定:5发为制式“54”式手枪弹,1发为制式“64”式手枪弹,2发为小口径弹。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沈超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沈阳、张宁、沈航、邓书华、姚顺林、姚顺华、陈豪、成忠俊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龚杰、翟思培、岳雄、蒋正永、杨锋、吕昭辉、姚顺果、邓朝吕、陈云海、陈云东、刘自华、赵清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沈超是聚众赌博的组织者、管理者,被告人张宁、姚顺林、陈豪、成忠俊、沈航、邓书华、曹玉洪、姚顺华或积极参与出资以聚众赌博、或积极参与聚众赌博的管理、运行、望风等,被告人姚顺果、蒋正永、岳雄、杨锋、吕昭辉、邓朝吕、刘自华、陈云海、赵清涛、翟思培、王模协助聚众赌博的管理、运行、望风等,被告人金庆林参与赌博,并伙同姚顺林在赌博活动中放高利贷,被告人杨波也系在赌博活动中放高利贷,被告人聂永亮帮助寻找赌博地点并望风,被告人沈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成胜长期参与赌博,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沈阳、成忠俊、沈航、陈豪、翟思培、岳雄、姚顺林、姚顺华、姚顺果、邓朝吕、杨锋、吕昭辉、蒋正永、刘自华、陈云海、赵清涛组织、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沈超指使被告人姚顺林、邓书华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沈超指使姚顺林、成忠俊、龚杰、杨锋、吕昭辉、邓书华、邓朝吕在公共场所驾车枪击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告人沈超、邓书华、陈豪、刘自华、陈云东、姚顺林、邓朝吕、吕昭辉、杨锋、袁绍波、王义凤、成忠俊、翟思培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沈阳、沈航、李树兴、王首义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曹玉洪非法持有三十四发子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告人包桂林帮助曹玉洪丢弃所藏匿子弹,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成忠俊、翟思培、赵清涛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宁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并与新犯罪行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袁绍波、包桂林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其均适用缓刑。被告人王义凤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昆明中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沈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分别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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