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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非法买卖爆炸物应严惩
作者:东川区人民法院刑庭  发布时间:2009-11-11 09:14:24 打印 字号: | |
  11月9日,东川区人民法院对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耿加留犯盗窃爆炸物罪,被告人王金学、毕天兰、文兴美、刘茂清、杨仲海、毕天光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盗窃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耿加留有期徒刑十一年,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金学、毕天兰有期徒刑十年,文兴美有期徒刑四年,刘茂清、杨仲海有期徒刑三年,毕天光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日,被告人耿加留与王贵海(未满16周岁)在东川区舍块乡茂炉村小荒田刘太胜处,盗窃七盒雷管(每盒100枚)和300米导火索,后被告人耿加留将导火索以300元卖给被告人文兴美。几天后,被告人王金学及王贵海将这七盒雷管拿回新山村家中。被告人王金学与毕天兰夫妇以100元一盒的价格卖了三盒给被告人刘茂清,被告人毕天兰以同样价格卖了三盒给被告人杨仲海,杨仲海又将其中一盒以同样价格转卖给被告人毕天光。被告人刘茂清将所买雷管拿了10枚给被告人毕天光炸石头打沙,被告人毕天光用去8枚,余下的2枚其带回家中。被告人刘茂清、杨仲海、毕天光经昆明市公安局东川分局拖布卡派出所口头传唤,即到派出所交待了非法买卖雷管的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文兴美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耿加留;几被告人非法买卖的雷管、导火索均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责任编辑:东川区人民法院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