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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保险费 数额较大被惩处
作者:宜良法院  发布时间:2009-11-02 16:11:23 打印 字号: | |
  日前,宜良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职务侵占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范某、何某某在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良县支公司经理、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9年1月14日,将为宜良县教育局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退得的保费61492元非法占为己有。2009年3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为宜良县教育局办理“校方责任保险”业务后,将剩余保费4419.58元非法占为己有。2008年11月,被告人范某陆续挪用其保管的单位资金47775.07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案发后两被告人已将赃款退缴。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公司经理、副经理的范某、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的资金是从学生保费中违规截留的款项,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范某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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