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0日石林法院依法重审作出判决,被告人余祚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因被告人余祚不服石林法院(2009)石刑初字笫32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石林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2003年7月,被告人余祚伙同李何明(另处)从缅甸走私2只白眉长臂猿、1只戴帽叶猴到怒江州福贡县,在该县一招待所内以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伊林(另处)。2004年5月,李伊林将其中1只白眉长臂猿非法运往贵州的途中被查获。2004年11月,被告人余祚出资900元,伙同此前堆(另处)在缅甸平台以1500元的价格向缅甸人收购戴帽叶猴1只,同年11月13日,余祚、此前堆、普四秋(另处)在福贡县将该只戴帽叶猴出售给李伊林。
石林法院认为:被告人余祚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规定,非法出售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眉长臂猿和戴帽叶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考虑被告人余祚在第一起犯罪中起帮助、介绍和为其他罪犯当翻译的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第二起犯罪事实,虽被告人余祚辩解自己不在现场、也没有出资,但其辩解与在投案自首时的供述相矛盾。购买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戴帽叶猴一只,其行为属情节严重。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余祚在取保候审期间私自出境潜逃至缅甸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石林法院根据被告人余祚所犯的罪行、法定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余祚表示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