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宁县法院审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被告人陈某等四人因盗掘古墓葬被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共计四万五千元。
2009年4月23日晚21时,被告人陈某等四人到晋宁县上蒜乡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金砂山古墓群”内盗掘古墓,四人挖得铜饰片,泡钉等物品,因所盗物品均已腐烂(氧化),四被告人将其丢弃。第二天晚上,陈某等四被告人再次来盗掘古墓,盗挖得铜饰片、泡钉和汉代的五铢钱等物,至凌晨2时许,四人发现公安干警到来遂逃离现场,其中一被告人在逃跑时被公安干警抓获。之后,其余三被告人主动到晋宁县公安局上蒜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四被告人因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四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对四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由于陈某等四被告人能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