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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权益 发包人与雇主共担责
作者:东川法院  发布时间:2009-09-28 11:18:43 打印 字号: | |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是当今中国农村问题的突出表现。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多不稳定,流动性大,他们多以非正规就业为主,主要从事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小时工等,而且多数与用人单位不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呈动态化、市场化、复杂化,他们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存在的问题颇多,所以保障农民工权益,一直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东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目前审结的原告杨正明诉被告杨兴有、东泰居家广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有力的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该案是被告昆明东阳鑫泰商贸有限公司东泰居家购物广场(简称东泰居家广场)将喷绘、悬挂布标等工程交给被告杨兴有负责实施,但被告杨兴有不具备相应资质。2009年3月6日,被告杨兴有雇佣原告杨正明到东川泰隆帮被告东泰居家广场张挂布标。当天下午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晒台玻璃破碎,导致原告杨正明从二楼摔下。被告杨兴有及时把原告杨正明送到东川区人民医院治疗,因原告伤情严重,当天被告杨兴有又将原告送到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原告杨正明经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以被告东泰居家广场系发包人、被告杨兴有系雇主为由,要求其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共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7234.49元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东泰居家广场认为自己把工程交给被告杨兴有,责任应全部由被告杨兴有承担,而被告杨兴有认为自己与原告是同事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东泰居家广场把悬挂布标等工作概括交给了被告杨兴有,对具体工作人员并没有具体指示,具体事宜是交由被告杨兴有来主持操作。因此从本案来看,被告东泰居家广场与被告杨兴有系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原告杨正明是被告杨兴有雇佣来做工的,且原告的工资也由被告杨兴有来支付,故原告杨正明与被告杨兴有系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杨正明在从事雇佣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被告杨兴有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东泰居家广场作为发包人在选任承揽人即被告杨兴有时,对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存在过失,应当与被告杨兴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经本院调解无效,本院及时作出判决,判决由被告杨兴有、被告昆明东阳鑫泰商贸有限公司东泰居家购物广场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合计27050.49元。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本案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东川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