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良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判处被告人谢光荣有期徒刑一年。
谢光荣系宜良县南羊镇常家庄农民,2009年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谢光荣酒后到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狗街信用社的ATM取款机上取钱时,由于操作不当,先后被取款机吞没储蓄卡两张。为泄愤取回储蓄卡,次日1时49分,谢光荣从家中拿来铁锤将取款机的上面罩一只、防爆玻璃一块及摄像机一台砸毁,经评估,取款机损坏部件价值人民币18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光荣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