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嵩明法院收到陈洪德要求确认被告嵩明县牛栏江镇人民政府及被告嵩明县国土资源局拆除其建盖临时看守房的行政行为违法及要求赔偿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案。收案后该院合议庭成员认真研究,仔细分析案情,并到现场实地察看。原告陈洪德在之前向该村小组原告于2007年9月10日与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同年11的8日又签订了零时建房协议,2007年10月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其承包地旁的空闲地上建盖8间简易房屋的石脚,其中石脚的一边还占用基本农田,镇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所接到群众举报到现场查看,并多次做原告的工作,责令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其中11月28日土地管理所还向原告下发了《停工通知书》,但原告不听劝阻继续施工,在当地造成了不良的影响,2007年12月20日两被告组织人员及机械,强制拆除了原告8间房屋的基础,4间已建好的石棉瓦房。
经审理此案嵩明法院认为原告未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建房,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其非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原告非法建房的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当地村民也紧跟其后拉石头堆在基本农田里抢占土地。对于原告的非法建房行为,如不及时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不足以制止原告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以及当地抢占土地行为的蔓延。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陈洪德不服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我院判决。通过审理此案,有力地支持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