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0日,石林法院圭山法庭四名干警在分管副院长储平带领下,到长湖镇维则村委会第二次开庭审理鲁玉英诉毕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向原、被告作了必要的法律释明后,原告依法对诉讼请求及主体作了相应的变更,使该案的法律关系更加明确、清晰。
被告毕光珍与原告鲁玉英的丈夫毕学林(已故)系姐弟关系,毕学林原在昆明长途通信线务站上班,一家人均为彝族。被告毕光珍与丈夫离婚后,回到弟弟毕学林家居住,后于1999年2月10日与毕学林签订了一份《建房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毕学林将房屋建好后交由毕光珍居住,若八年内毕光珍赔清建房款38068元后,房屋所有权归毕光珍,若在此期限内赔不清款,毕学林有权收回房屋。2007年1月1日到期后,毕光珍不能赔清款项,毕学林的妻子请求房屋所在地维则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由毕光珍在2007年8月3日前将房屋退还给鲁玉英。期限届满后,被告毕光珍没有按协议归还房屋,鲁玉英因此提起诉讼。
石林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第一次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毕光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在庭审中发现,此案列为财产损害赔偿的案由与案情不符,应属附期限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查明讼争标的与已故的毕学林之子毕宏具有利害关系,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而且了解到被告毕光珍已年近七旬,是一个不会讲汉话的彝族。承办法官及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了该情况后,分管副院长非常重视,从便民、利民及查明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于8月20日带上了精通彝族语言的法官一行五人,到当事人住所地维则村第二次进行了开庭审理。
庭审虽未达成调解,但通过法官充分的释明,双方当事人对争讼的焦点及法律关系重新有了认识,双方在平缓的庭审氛围中拉近了距离、逐步得到了彼此的理解,减小了双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
近年来,通过“科学发展观”的深入学习,石林法院广大法官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髓,加深对“民事纠纷无大小”内涵的理解并具体运用于审判实践,认真对待每一件案件,到田间地头、当事人家中、村委会开庭审案等等。此种做法不仅体现了司法的便民、利民,同时可增进人民群众对法官的理解和支持,可以加大法制宣传,也可缓和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