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石林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长达十年之久的刑事自诉案件。经调解,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娄老正、娄加生与被告人陈吉祥自愿达成协议:自诉人娄老正、娄加生自愿放弃对被告人陈吉祥的指控;由被告人陈吉祥赔偿自诉人娄老正、娄加生经济损失4200元(当天执行完毕)。
1998年6月29日晚上8点左右,被告人陈吉祥以自诉人娄加生放的羊是自己家的为由发生争吵。娄加生之子娄老正听到后出来劝止,被陈吉祥用手中的弯刀砍伤脖子,娄加生见状前来拉娄老正,也被陈吉祥用刀砍伤手臂。两自诉人受伤后,被送石林县人民医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娄老正左颈部刀砍伤,第二颈椎开放性骨折;娄加生左前臂刀砍伤,左前臂肌肉断裂。”经法医鉴定,娄老正、娄家生的伤情均为“轻伤”。娄老正的经济损失为3036.54元;娄加生的经济损失为1342.17元,合计4378.71元。1998年10月7日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娄老正、娄加生以被告人陈吉祥犯故意伤害罪,并要求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石林法院提起控诉。石林法院受理后,因被告人陈吉祥下落不明,于1998年11月12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2009年6月1日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娄老正、娄加生以被告人陈吉祥在石林县圭山镇海邑镇一带出现为由,要求石林法院恢复审理。
石林法院立即按照自诉人提供的线索,于2009年8月6日下午冒雨驱车前往石林县圭山镇海邑镇一带对被告人陈吉祥进行查找。当日在圭山海邑酒厂找到了被告人的妻子,经做大量的思想工作,被告人的妻子协助法院找到了被告人陈吉祥。2009年8月7日,自诉人及被告人经刑事审判庭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自愿达成了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