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至6月1日,石林法院根据执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派人前往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成功办理了一起跨省委托执行的曹保林、陈丽芬申请执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小河区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件。
石林法院作出的(2008)石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曹保林、陈丽芬于2009年2月20日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小河区营销服务部在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2009年2月27日石林法院将本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小河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执行标的十二万元)。
2009年4月20日小河区人民法院告知石林法院,该委托执行已全部执行到位。石林法院函告小河区人民法院将执行案款通过代管资金专户转石林法院支付,但由于代管资金专户不能办理转帐等原因,该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前去办理相关领款手续。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后非常着急,认为自己家在农村人生地不熟,不识字,家境又非常困难,无力按法院所通知的要求前去办理,故于5月26日书面申请石林法院派人前去办理相关领款手续。目前,此委托执行款项已兑现到申请执行人手中,申请执行人对石林法院这种司法为民的精神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