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品房市场的不断扩大,因物业管理引发的纠纷也日渐突出。近日,石林法院审理了一起石林官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石林庆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林县巴江商业中心业主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位于石林县阿诗玛南路与阿诗玛东路交汇处的巴江商业中心由原告房地产公司开发,业主委员会将巴江商业中心的物业事宜交由石林庆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因原告在出售巴江商业中心商品房的过程中没有向巴江商业中心的业主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矛盾。基于上述原因,两被告在管理巴江商业中心物业的过程中于2008年6月将属于原告所有的位于巴江商业中心的商品房1-24(三层)号房产和1-16号房产打开作为物业管理用房。原、被告多次为此事发生争执。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返还属于自己所有的商品房。
为切实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有利于今后巴江商业中心物业管理事宜的正常开展,维护各业主的正常生活和经营活动,实现案结事了,主审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一致同意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业主委员会提供合适的物业管理用房,而业主委员会又将房地产公司的商铺退还公司经营,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