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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干警上门交付35万元执行款
作者:嵩明法院 供稿  发布时间:2009-06-04 10:08:56 打印 字号: | |

   2009年2月6日,我院受理付朝燕申请执行郭加贵、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曲靖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依照判决,两被执行人应赔偿付朝燕医药费、伤残补助费、护理费等各种损失35万余元。经我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突击执行,终于在2009年5月18日将全部执行标的款项执行到案。
   申请人付朝燕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造成一级伤残,行动不便。为保障申请人及时领到执行款,执行干警于2009年5月26日将执行案款35万余元登门送交申请人付朝燕。手捧沉甸甸的35万元巨额执行款,致残后难露笑容的付朝燕难掩欣慰激动之情,衷心地感谢法院干警及时为她解除生活之忧,切实保障了其合法权益,称赞干警的有效工作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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