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1日,东川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原告高某诉被告昆明汤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某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中承办法官结合案件的特殊性,向双方当事人积极进行思想疏导和法律宣传,做到以人为本、以案释法,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原告高某是二被告所雇工人。2007年9月7日,原告在上班过程中被石头砸伤,医治后,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壹级伤残;护理期限为终身护理;终身需使用轮椅。原告系农民工,平时以打工维持生计,此次受伤伤情非常严重,生活不能自理,生存异常艰难,原告多次上访,最终也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向法院求助。
东川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及时送达了法律文书,同时,考虑到案子的特殊性,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开庭审理过程中、以及开庭审理结束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和思想疏导,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即给付原告34万元的赔偿费用。这样,简捷、快速、高效地解决了纠纷,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更让农民工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