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由该院和昆明市总工会、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明企业联合会/昆明企业家协会联合制定出台的《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
会上,昆明中院副院长张国维就该实施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等情况向到会的近20家新闻媒体作了介绍和通报。市人大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杨丽,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调研员董学宁及昆明企业联合会/昆明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秘书长沈国雄出席了新闻发布会,并就媒体提出的实行该举措的意义、调解协调的程序、调解协议的效力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附: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工作实施意见公布实施
新 闻 发 布 稿
尊敬的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
下午好。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昆明中院全体法官和干警,对各位的光临表示热忱的欢迎,对各位长期以来对我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内容主要是向各位通报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昆明市总工会、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明企业联合会/昆明企业家协会为联合制定出台的《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下面,我就《实施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等情况向各位作简要介绍和通报。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和目的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加快,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趋多元化,各种利益矛盾也进一步显现,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导致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逐年增加,且规模不断扩大,有的直接引发了群体性突发事件,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劳动争议的特点是主体多样,纠纷多元,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庞杂,处理难度大。因此,仅靠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来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新时期矛盾纠纷的特点迫切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更好地、有效地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总工会、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明企业联合会/昆明企业家协会经过多次协商、酝酿,达成一致,制定出台了《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工作的实施意见》,于今天正式公布实施。
《实施意见》的制定出台就是要充分调动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各种社会资源,探索建立一种新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在昆明市形成一种法院、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共同化解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的联动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在云南省应属首家,在全国也为数不多。因此,从另一方面说,《实施意见》的出台也是昆明中院、昆明市总工会、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明企业联合会/昆明企业家协会在制度创新方面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核心目的就是通过加强调解,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文明发展。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的核心内容就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昆明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即昆明市总工会、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明企业联合会/昆明企业家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工作机制,通过加强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由各级工会以及设立在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人民法院、总工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企业家协会的指导下,对申请仲裁或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开展调解工作。《实施意见》从基本原则、操作程序、案件范围、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联发文件四方的工作协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这里,我主要向大家介绍说明几个重点注意的方面:
(一)关于基本原则。《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工作要遵循自愿合法、平等保护、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即: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工作必须是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开展。
(二)关于适用范围。《实施意见》既适用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也适用于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既适用于申请仲裁和起诉前,也适用于劳动仲裁和诉讼期间。
(三)关于案件范围。《实施意见》特别规定四类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应当委托同级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一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是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三是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是其他适合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关于操作程序。《实施意见》规定: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可以先由工会进行调解。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区域以及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部门可暂不予受理,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诉至人民法院的四类劳动争议则由人民法院委托同级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随函移送起诉状、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委托函中应当写明调解期限。此外,劳动仲裁和诉讼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亦可委托同级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五)关于时间期限。《实施意见》规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的调解应在受理争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束。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一审案件最长不超过两个月,二审案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以上期限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六)关于调解的效力。《实施意见》规定:经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各方当事人在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予以确认,并及时制作、送达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出具调解终结书,并将调解笔录等调解期间形成的材料一并移交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仲裁前和诉讼前经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经审查,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七)关于工作机制。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以及工作上的衔接紧密,昆明市两级法院将确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并与同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确定协调工作的固定联系人及分管业务负责人,具体负责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工作,特别是基层法院。因为,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受理,中级法院主要为二审案件。因此,昆明中院将督促、指导各基层法院尽快健全完善审判机构,加强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特别是基层工会组织的联系,以确保工作衔接上的顺利和相互配合。同时,市总工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家协会也将督促基层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法院、工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家协会还将建立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定期培训机制,相互参加培训学习交流的制度,以及相应的协调沟通制度,不断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协作,协调配合,信息交流,加强调查研究,创新机制。
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改革开放以来,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利益诉求及矛盾争议趋于多元化,这就决定了必须以多元的手段来解决多元的矛盾纠纷。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目的就是使纠纷解决渠道多样化。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作为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我国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来,逐步确立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多年来,这一制度为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持续增长,且情况越来越复杂、影响越来越大的形势相比,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弥补了现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不足,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又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其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我们也看到了这两部法律的出台仅仅弥补了现今我国立法上的部分缺陷,劳动关系纠纷的解决还需要我们全社会一起行动起来,努力探索建立和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多元化机制,这既是以人为本,实现、维护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必要条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为此,我们将和大家一起努力。
借此机会,请让我再次向今天与会的各单位和各部门、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理解法院工作的各级组织和新闻界的朋友表示衷心地感谢!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