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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法院提出在执行工作中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做到三个结合
作者:宜良法院 王树明/文  发布时间:2008-08-13 10:20:41 打印 字号: | |
  针对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宜良法院提出,在执行工作中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坚持审执并重,增强审判人员执行意识,克服单纯办案倾向和“重审轻执”思想。在审判阶段,充分考虑案件执行的可能性,调解达成协议的尽量当场兑现,并对偿还能力不足的适当放宽期限;执行阶段遇到审判中法律文书对执行事项的表述不准、时间不明确等问题,及时反馈。二是处理好法院独立办案与依靠当地力量支持协助的关系,执行工作既是法院的重要职责,又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执行中要正确行使好独立执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及个人的干扰,同时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和基层组织、人民群众的支持协助,避免孤军作战。三是处理好法院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加强联系和协作配合,要克服自身的地方保护主义,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或要求协助执行的案件坚持不推诿、不拖拉、不设卡;需要外地法院协助执行的案件,当外地法院协助不力时,要多理解对方的难处,多做当事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并通过协商求得共识。在处理好三个关系的同时,执行中也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二是个案执行与集中执行相结合,三是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努力使执行工作有一个明显的起色。
责任编辑:宜良法院 王树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