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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执行遇到瓶颈   三方存管无法前行
盘龙法院对股票强制执行却遭遇困难
作者:盘龙法院供稿  发布时间:2008-06-17 11:05:56 打印 字号: | |

   为了从制度上杜绝证券公司挪用、质押客户资金的情况,同时也为了规避由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因素带来的客户账户资金风险,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台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以下简称:第三方存管制度)。第三方存管制度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俗称“保证金”)交由银行等独立第三方存管,证券公司将不再接触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实施此制度后,原来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实际上只提供一个记账会计功能,而银行的存折账户为客户的证券交易提供金融服务,负责投资者交易清算与资金交收。遵循“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的原则,由证券公司负责客户证券交易、股份管理以及根据登记公司的交易结算数据,计算客户的交易买卖差数;由银行负责投资者保证金账户的转账、现金存取以及其他相关业务。
   本是为了防范证券公司挪用股民资金的隔离墙,却给法院强制执行带来了困难。4月30日,盘龙法院在强制执行梁世荣申请执行李立新股票的过程中,对李立新名下的股份进行了变卖,然而变卖后款项却一直未到该院账户,原因是被执行人已注销了个人的银行账户。近日,该院执行局法官不辞辛苦,前往证监会、证券公司、银行了解情况。证券公司认为,现在做第三方存管后,买入股票仍然需要将资金转入资金账号,但是这个资金账号是银行为客户设立的一个特定的账号,券商是不能管理的,只有银行才能对这个资金账号进行管理,对于券商来说,只能管理客户的股票。银行认为,证券资金不同于普通账户资金,也是因为第三方存管制度的限制,证券资金在银行一个特别为股民投资创设的大账户内,这个大账户内的资金其实是虚拟资金,只有当大账户内的资金转入片区的子账户(如我们是西南片区),子账户再根据股民个人的账户入账,才能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资金。但现在被执行人恶意注销了银行账户,银行不能在没有媒介的基础上直接扣划资金。另外银行开户遵循自愿原则,盘龙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股票进行了强制变卖,即使该院强制被执行人开户,银行为了规避风险也不愿意接受“不自愿的开户”。
   至此,该案遇到瓶颈,只有暂时停止执行,等待证监会、银行、证券公司协商后再进行下一步行动。

 
责任编辑:盘龙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