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法院为了保护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工作的力度,为一大批刑事被害人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
今年5月15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马继贵高兴地从西山区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领到了经济赔偿款4万元。该案的被告人王建兴系石屏县农民,两年前到昆明经营路边烧烤摊,2007年10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马继贵与同伴李刚酒后在烧烤摊与王建兴的儿子王凯发生纠纷,王建兴护子心切,将马继贵打伤。
案件诉至法院后,被害人马继贵向法院提出了其迫切需要经济赔偿的要求。王建兴的家属也到法院反映被告人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支撑着一家人的生活来源。了解这些情况后,法官调查了被告人王建兴在石屏县和在昆明务工期间的表现,发现被告人王建兴平常并无劣迹,本案的发生系不能冷静处理纠纷而引发的突发性犯罪,被告人王建兴在关押和庭审期间的悔罪态度较好。掌握了这些情况后,法官组织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王建兴及其家属同意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给被害人,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王建兴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考虑到王建兴平常并无劣迹,悔罪表现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西山区法院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建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