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工作体现的是法律的强制性,但强制执行并不是执行工作唯一的主题,在实践中,盘龙法院执行局处处都体现出了司法为民的执行理念,执行干警更是用实际行动把“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服务意识贯穿到了案件的执行过程中。
陈兆英是位91岁的老人,居住在席子营一区22幢1单元203号房内。2005年1月28日,老人在楼道打扫卫生时与智障者陈云明发生纠纷,被陈云明推下楼梯摔伤。后陈兆英老人把陈云明及其监护人陈振鸿、刘文玉诉至该院。该案历经二审,昆明中院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了(2006)昆民二终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陈振鸿、刘文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兆英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6751.91元。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定还款义务,陈兆英老人只得向我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该案的执行干警邱玉敏积极开展了执行工作,先后到当地居委会、被执行人陈振鸿所在单位了解到,陈振鸿、刘文玉与儿子陈云明也居住在席子营内,其儿子陈云明有智力障碍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全家仅靠陈振鸿800余元的退休工资生活,生活过得很拮据。要如何才能使生效判决得到执行又不至于影响被执行人一家的基本生活,执行干警向合议庭做了汇报。经合议庭合议后决定:每月从陈振鸿的退休工资中扣划300元用于偿付受伤的陈兆英老人,留出500元作为被执行人一家的生活费用。因为考虑到陈兆英老人受伤后行动不便,而其女儿又患有多年的糖尿病,所以2008年5月7日,执行干警把半年扣划到的第一笔执行案款1800元亲自送到了老人家中。病卧的老人接过执行款后激动得老泪纵横,其身患糖尿病的女儿也感动得连声称赞共产党好、人民法院好。
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都属于弱势群体,盘龙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做到了让案件得以执行的同时又给予弱势群体足够的关怀,促进了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