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川区“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应加大执行力度,充分体现法律关注民生。为切实落实两会意见建议,东川法院执行局加大了对积案的清理和执行力度,对凡是有举报的案件立即出警,对案件予以执行。
申请人李正伟与被执行人司云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4月28日作出判决,由司云才赔偿李正伟人身损害赔偿费4390.27元,判决生效后,司云才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该案于2003年6月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该院执行人员即到被执行人住所了解情况,被执行人长期外出逃避执行,致使案件执行不能。
2008年4月,申请人李正伟的法定监护人李国昌向本院执行局反映,长年外出的被执行人司云才回到家中,并且其家中有一定的履行能力。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东川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雷翔立即组织5名执行人员来到乌龙镇大水井村水坪子社被执行人家中找到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和法律宣传教育下,当事人司云才及家属认识到法院生效判决应予履行。随即四处筹款,履行了该判决确定的义务。